商公积金〔2016〕85号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保障功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住建部、河南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但购房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借款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个人征信证明、工作及收入证明、家庭住房套数证明等材料外,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已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易契税票据。未合作楼盘需另提供售房单位的单位名称、账户和账号(加盖售房单位印章)。
(二)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票据,加盖相关职能部门印章的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书复印件(也可交易前验原件留复印件)。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借款人承诺书(见附件)。
三、借款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距已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借款人还款账户与售房人收款账户必须为同一银行。
五、已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原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姓名、地址、面积等信息不符,不能证明为同一房产时,借款人需另行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证明。
六、申请人购房金额,以契税缴纳证明中所载信息认定。
七、申请人资格的审核、还款能力的审核、贷款担保的审核、贷款年限及贷款金额的审批,提前还款的审批,依照管委会及中心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档案的装订,根据本文涉及的材料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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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