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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01 5.7k 阅读 460 点赞

商公积金〔2017〕131号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准入管理,切实保证资金安全,现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开发企业存储的按揭贷款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按揭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开发企业根据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担保资金。

第二章 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楼盘按揭准入并获得批准后,应与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合作协议书》,对保证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存储、担保责任、退还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已按揭准入的开发企业,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管账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存储、核对、退还等相关业务,由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开发企业共同监管,与中心、保证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在每次贷款发放前,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储在保证金账户内。中心在收到保证金开户银行为开发企业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据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中心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并与开发企业、保证金开户银行定期对保证金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章 开发企业担保责任

第八条  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或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止。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发生逾期时,中心有权依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合作协议书》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的内容,从开发企业存储的保证金中划转逾期部分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如因本办法第十条原因或被法院执行等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时,开发企业应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期间中心应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心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已全部还清;

(二)借款人所购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中心在受理退还保证金时,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还审批手续。

第五章  保证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未经中心批准,开发企业及保证金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骗取中心退还保证金的,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退还金额。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中侵犯开发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