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公积金〔2017〕130号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管理,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现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楼盘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楼盘准入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楼盘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管理,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运作,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楼盘准入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是指开发企业将所属项目的楼盘向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报,并获取准予贷款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 楼盘准入分为一般准入和按揭准入两种方式。
一般准入的楼盘,借款人可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准入的楼盘,借款人可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或以所购房屋预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开发企业只有向中心申请楼盘准入并获得批准后,中心方可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准入的管理机构,负责准入楼盘的现场勘察和审批,并监督贷款资金的安全运作。
第二章 楼盘准入的条件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准入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企业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审;具有与开发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开发资格;
(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开发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占股最多的两名)债务或担保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含);
(三)申请准入的楼盘必须坐落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五证)。
申请按揭准入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开发企业须同意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回购义务。
第八条 开发企业办理楼盘一般准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司简介、楼盘简介及贷款合作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小区总平面图;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五证;
(六)其他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开发企业办理楼盘按揭准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简介、楼盘简介及贷款合作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股最多的两名)身份证;
(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股最多的两名)近两年征信报告;
(五)申请合作楼盘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有效合作协议;
(六)小区总平面图;
(七)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五证;
(八)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九)开发企业为借款人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承诺书;
(十)其他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已准入楼盘如有新增楼栋,需重新提供五证及近三期的财务报表。
第三章 楼盘准入的程序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向中心递交相关资料,提出楼盘准入申请。
第十二条 中心受理楼盘合作相关资料后,在核对原件的基础上进行资料审核,核对所提供资料是否合规、齐全。
第十三条 对所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到楼盘现场进行勘察。勘察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楼盘信息、五证信息、施工进度等是否与提供资料一致等。
第十四条 经查询开发企业存在土地抵押、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暂缓或停止办理楼盘准入。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收到准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办理的决定。对不准予办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十六条 对准予办理一般准入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一般准入合作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准予办理按揭准入的,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与中心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准入合作协议书》,并与中心及保证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第五章 楼盘准入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已准入楼盘,开发企业出现破产、经营异常、执行法院判决等问题的,中心应暂停该开发企业的贷款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已按揭准入的楼盘,借款人以所购房屋预抵押的方式申请贷款的中心在放款前应到楼盘现场确认预抵押物所属建筑主体是否封顶,对于预抵押物所属建筑主体未封顶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楼盘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骗取中心退还保证金的,中心有权依法追回所退还金额,并暂停该开发企业的贷款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合作的开发企业,应主动配合中心对贷款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不定期对已合作的开发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察看楼盘建设进度是否与申报进度一致,楼盘建设情况与五证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二十三条 对已准入的楼盘,中心应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便于购房职工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现场勘察时用其他楼盘顶替申报楼盘,误导勘察人员的;
(三)由于开发企业原因,影响借款人利益或损害中心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作出虚假审查、勘察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准予办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