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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3/05/23 9.2k 阅读 133 点赞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3〕15号)精神,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现就相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在申请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无需再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二、缴存人申请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大于申请人家庭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担保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

四、申请人同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或已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人同时存在多笔商业贷款,可分别计算已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六、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款业务不限制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顺序;

七、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业务可随时办理。自还清购房贷款本息之日起一年内,可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及提前部分还款业务应在首次还款日正常还款之后申请,提前部分还款不低于1万元;

九、申请人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农村私有自建住房除外)等条件,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贷款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未涉及部分,按原规定执行。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