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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商丘市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查监督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0/24 2.6k 阅读 302 点赞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局:

《商丘市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查监督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商丘市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查监督验收管理办法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丘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6日

商丘市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查

监督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创建国家节水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节水“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查监督验收是综合管理和评价节水设施建设活动,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工程质量、市场行为和建设成果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依据主体工程的有关要求设计;主体工程建设完成的同时,节水设施也配套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开始运转,配套节水设施也必须同时实施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的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依据以下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2-2005)8.1.6;

(四)《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2.6;

(五)《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6.1.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

(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66-2003);

(八)《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 T50102-2003);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即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入使用。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项目必须履行审核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节水工作相关规定,积极运用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降低耗水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

第十条 图纸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规范严格审查节水设施设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施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完备各种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节水设施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准备齐全档案资料按规定进行组织验收,并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和市水利局要按规定对节水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材料、监理资料予以监督检查,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节水设施组织审核竣工验收,或将不合格节水设施验收为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进行审核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节水设施工程投入使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住建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