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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2017/10/24 2.9k 阅读 381 点赞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建法〔2017〕16号)要求,结合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河南省住建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原《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建筑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凡以“涉案工程面积”为标准划分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不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分别依据项目规模属于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大型工程的标准划分。“涉案工程面积”一般是指存在违法事实的单体工程面积。

四、本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五、关于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的处罚,其裁量标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建法〔2011〕6号)执行。

六、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中划转的涉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仍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标准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请从厅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hnjs.gov.cn)

              2017年9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