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20220623105435708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