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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10/24 1.1w 阅读 512 点赞

局属各相关单位(科室)、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规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无资质、租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规范新成立和核定资质等级审核程序,新设立和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在六县的,由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新成立和核定资质等级的审核按照受理、审查评审、公示、批准、发证的程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

3.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依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权限内的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清出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资质初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接受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在网站按月进行公告。

2.对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近3年未取得开发建设用地且无在建项目和竣工业绩的,经企业申请,资质审批部门可依法公告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3.企业取得暂定资质等级满3年但未取得竣工业绩的,资质审批部门应注销原《暂定资质证书》,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在建项目且企业法人存续的,可申请重新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查处力度。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管,特别是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查处。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合同或协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购房人定金、预付款等各种形式的变相违规预售行为。

(二)明确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项目规模的认定。

1.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时,按照河南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14〕119号)文件精神,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

2.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规模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单个规划证批准规模未超过开发资质批准建设规模的,在符合预售条件时,可予以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预售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3.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该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

4.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方式,加大对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经核实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资质审查重点审核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项目手册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项目现场巡查制度。

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抽检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编制房地产项目巡查记录,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和项目。

(三)加强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将企业预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销售、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2017年5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