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中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中心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中心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