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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2019/06/09 1.5w 阅读 471 点赞

商公积金归〔2019〕3号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充分依法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我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根据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河南省住建厅豫建金管〔2018〕28号文件有关要求,和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精神,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开展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家庭为本市户籍,且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属非封存、非冻结状态;

3、没有本市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没有为本市有逾期还款记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取额度

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余额。

三、申请资料及受理

1、在数据共享前,职工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数据共享后,由中心自行获取):

(1)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出具日期不超过1个月);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

(4)职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另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

2、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对资料拍照留存后将原件退回。对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

                             2019年6月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