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商丘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商公积金委〔201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需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借款申请
人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商公积金〔2021〕39号)的相关规定,查看其收入情况。
二、经查看,申请人近一年收入稳定,且月平均收入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的0.8倍的,准予办理缴存。月缴存基数由申请人在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倍—1.2倍之间自主确定。
三、经查看,申请人近一年收入不稳定,或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倍的,不予办理缴存。
四、中心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查询社保数据或现场询问等方式,审核申请人是否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对已存在劳务关系的,不予办理缴存。
五、本通知自2022年3月7日起执行。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