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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2020/03/15 1.5w 阅读 301 点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豫人社〔2020〕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豫人社办【2020】8号1.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