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帮助公众和实施单位更好理解该《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编制该《实施方案》?
202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2023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为深化排污口设置管理,不断提升我市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确定了哪些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主要河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任务。包河、沱河、浍河流域主要河流完成50%整治任务;杨大河、大沙河、惠济河、王引河、小蒋河、永安沟、黄河故道流域主要河流完成30%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包河、沱河、浍河流域主要河流完成100%整治任务;杨大河、大沙河、惠济河、王引河、小蒋河、永安沟、黄河故道流域主要河流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完成100%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实施方案》明确开展排查溯源、实施分类整治2项主要任务。
一是开展排查溯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排查摸清全市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等信息,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二是实施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四、《实施方案》制订了哪些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要求各级规划区划均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管控要求,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二是严格规范审批。要求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日常监督。要求市级、县级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四是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五是加强信息备案与共享。将排污口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如何确保《实施方案》实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公众监督等三个方面提出措施要求,建立市负责、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排污口工作纳入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及考核中,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六、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二)入河排污口分哪几类?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政策政策解读
《商丘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解读
2023/04/06 1.8w 阅读 51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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