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帮助实施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该文件,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规范移交行为,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如期交付使用,为居民提供方便可及,安全可靠的普惠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制定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2号);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21〕214号)。
三、《实施方案》中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哪些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移交?
移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等;
(2)行政管理设施,包括居委会及其他行政管理用房;
(3)医疗卫生设施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站等;
(4)文化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
(5)社会服务设施中的养老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
(6)社会活动中心、社会服务站等设施;
(7)市政公用设施中的垃圾收集站、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等;
(8)城市住宅小区归政府所有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四、《实施方案》中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的接收单位是如何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谁?
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单位为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登记备案后,在市直相关部门指导下移交区有关单位管理使用。
五、《实施方案》中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怎样移交?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等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验收,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没有达到验收条件的,待问题整改完善验收合格后单独组织移交。
六、《实施方案》中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完成后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当自移交完成之日起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运行使用费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使用,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台账,对移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的予以销号。
七、《实施方案》实行前的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如何监管?
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对本方案实施前移交、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擅自改变用途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本方案实施前,对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项目,要加快办理移交手续;对拒不移交的项目,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八、《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商丘市中心城区,即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