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商丘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垃圾处理设施压力不断加大,控制源头减量,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尤为迫切。近日,我市印发了《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什么?
答:党和国家已把垃圾分类工作列入国家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将垃圾分类制度作为一项主要的改革任务。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7日印发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的精神基础之上,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战略要求,需要制定《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我市全面推行。
二、《办法》起草的目标是什么?
答:《办法》旨在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1.破解垃圾处理乱象,通过明确分类、收运、处置各环节要求,杜绝混收混运、随意堆放等问题,提升城市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
2.降低环境风险,对有害垃圾进行专门处置,减少土壤、水源、空气污染,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3.是推动资源循环,促进可回收物再利用,节约原生资源,契合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4.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卫生条件,提升市民生活幸福感与获得感;
5.培育环保共识,通过制度引导强化公众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实施后执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源头减量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办法》在宣传教育方面有何规定?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六、我市生活垃圾具体分为哪几类?
答: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药品、废灯管、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七、应该如何正确投放生活垃圾?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沥除水分、去除杂物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应投放至指定投放点,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
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
答: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注重发挥红色物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示范带动作用;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机场、码头、地铁站及其管理范围,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铁路、公路、地铁、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者为管理责任人;
(七)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确定的,由其作为管理责任人。
九、《办法》在减少垃圾产生(源头减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源头减量机制,具体包括:
1.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限制过度包装,使用环保材料。
2.鼓励公众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3.机关单位实行绿色办公。
4.商场超市推广使用环保替代产品。
5.餐饮等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引导节约用餐。
6.积极推进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上市。
十、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破坏分类设施,擅自从事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管理责任人将垃圾交由不合规单位收运,以及妨碍执法检查等行为,将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等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也将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市民如何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
答:《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流程和处理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十二、《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十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生活垃圾分类科
联系电话:0370-278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