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扩大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商丘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
(二)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所辖乡镇(街道)中心区域。
(三)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辖区内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和提质减碳工程的区域。(名单附后)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的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配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所排污染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
五、强化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六、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2025年之前整村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或提质减碳工程村庄名单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