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丘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关于转发豫人社规〔2022〕7号文件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20220712162709326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