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的部署,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政〔2018〕1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批准设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一般以规模化的人才集聚、资源集聚、服务集聚、政策集聚为基础,以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创办和初创企业成长为目标,以孵化年限固定、有明确的进出园制度为根本特征。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帮扶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既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现有园区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运营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
(三)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四)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有独立的服务大厅和专业的创业服务人员;
(五)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创业实体进入和退出通畅;
(六)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二、大力发展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是促进创业和孵化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的新型载体。包括创新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等各类形式的新型孵化平台(器)。
新型孵化平台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和功能:
(一)便利便捷。贴近创业者,交通便利,生活配套服务成熟完善;建设因地制宜,形式新颖多样,既可以是创业咖啡,也可以是创业训练营,以方便创业、有利于创业为标准;
(二)服务完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培训辅导、资金对接、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咨询、孵化对接等一系列专业的创业服务;
(三)成本较低。场地和服务免费或价格低于市场;
(四)营造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简单的工作空间、开放的交流空间、高效的网络空间和开放的资源共享空间,形成良好的创业生态;
(五)以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
三、积极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创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认定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指导其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覆盖全市的创业创新孵化体系。市里将按照优中选优原则,从各县(市、区)推荐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中,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示范基地和新型平台。各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3、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4、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90%,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5、已被认定为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且运营1年以上(含1年)。
6、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7、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创业服务台账,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8、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基地和退出基地条件,并能够严格落实。
9、消防验收合格。
(二) 申报材料及程序
1、符合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申报条件的,在县(市、区)辖区的,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省驻商、市直单位举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
2、申报材料包括:《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推荐表》(附件1或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有关证件、在孵及出园实体台账(在孵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入园时间、员工人数、年销售收入、年利润、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出园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出园时间、出园原因、去向、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等)、主要创业服务活动记录、管理制度、基地视频短片等资料。资料为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套。
(三)评估认定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认定评估小组,负责对申报的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进行评估验收。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负责制定《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评估验收表》,以百分制为评估标准。内容应包括在孵企业数、场地面积、容纳企业量、企业运营流水账目、规章制度、创业指导团队、争取创投风投资金、出园企业数量及创业服务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评估,对得分60分以上者予以认定,对得分60分以下者提出建设建议。
4、对拟认定为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批复并授牌。
(四)奖励扶持
1、被认定为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满1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参加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评选认定,被认定为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的,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五)监督管理
1、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每年报告在孵企业年总产值、员工总人数等情况),每年4月份进行一次复查和评估,对不再符合商丘市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终止扶持政策申领。
2、被认定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商丘市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评估低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条件,在3个月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不具备相应的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性质发生改变的;
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
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不按时报送季度报表或拒绝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年度内有两家以上入驻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法定注册登记证)的;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个月的。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及时组织督促检查,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平台)主动为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帮扶政策提供帮助,确保创业孵化补贴、房租水电补贴、开业补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一次性奖补等政策落实到位,使创业孵化基地成为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阵地。
附件:1.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2.商丘市新型孵化示范平台推荐表
3.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申报表填报说明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办公室)
附件1
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基地名称 | |||
基地地址邮编 | 基地启用时间 | 年月日 | |
基地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投资方 | |
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运营机构 | (具体单位) | 基地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在孵企业户数 | 吸纳就业人数 | ||
年产值 | 累计出园户数 | ||
功 能 概 述 | |||
制 度 概 述 | |||
业 绩 概 述 | |||
荣 誉 概 述 | |||
主管单位 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 |
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
附件2
商丘市新型孵化示范平台推荐表
平台名称 | |||
平台地址邮编 | 平台启用时间 | 年月日 | |
平台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平台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平台投资方 | |
平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平台运营机构 | (具体单位) | 平台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入驻实体个数 | 员工总人数 | ||
功 能 概 述 | |||
相 关 制 度 | |||
业 绩 荣 誉 概 述 | |||
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 意见 | (盖章) | 年月日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
附件3
商丘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平台)申报表
填报说明
1.《商丘市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申报表》是申报认定商丘市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对填报的所有信息,推荐单位对其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2. 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栏中作出说明。
3. 功能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所具有的主要服务功能。如:提供经营场所,提供创业辅导,提供融资担保,提供物业管理,代办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账务、法务、人事、社保,协助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项目、社会赞助,组织创业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
4. 制度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业已建立的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如: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评选办法,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考核办法,孵化基地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章程,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守则等。
5. 业绩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总体业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业绩。如:累计为多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其中孵化成功多少创业实体;每年入孵创业实体数及其提供就业岗位数,每年入孵创业实体出园数及其中继续经营数,每年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期满数及其中实际出园数,每年对入孵创业实体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及其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