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客观评价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发挥评议考核在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明责、定责、考责、督责、追责、问责“六位一体”闭环责任体系,提升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制定了《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特别是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202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6号),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豫政办〔2023〕37号),为与省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机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合实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制定了《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二、政策解读问答
1.《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8条,可分为考核依据和意义、考核原则和主客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和其它事项等7部分。
2.《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是什么?
《办法》的考核内容包括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
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二是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三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食品安全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创建复审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合格率等。即时性工作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可以加分。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重大负面舆情等则要减分。
4.《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考核时段和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根据省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方案,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市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和方案。
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日常考核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进行。年中督促采取随机抽取县(市、区),进行实地督导检查。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则依据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抽检监测结果,综合相关情况后确定。年终自查需要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年终评审指的是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综合评议是指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区)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形成考核结果。最后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抄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
5.《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是如何划定考核结果的?
《办法》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同时规定了降级的9种情形和直接评定为D级的6种情形。
《办法》还规定,对于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者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6.《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结果运用方式有哪些?
《办法》明确要求,考核结果通报问题必须坚决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考评和奖惩重要参考,并分别规定了予以通报表扬表彰的情形和给予约谈的情形。
(市市场监管局供稿)